在联合国有关决议中认为,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的特点是没有围墙、电网、武装看守等物质设施和专门看守人员。这项制度有利于鼓励服刑人员的自尊心和责任感,但不能滥用。按照每个国家的矫正制度,服刑人员或是在开始服刑时,或是在其他类型监所或矫正机构的服刑人员,其标准不是刑罚或惩处的种类,也不是刑期的长短,而是服刑人员是否适应这种开放制度以及这种待遇是否比其他剥夺自由的形式更利于服刑人员重新适应社会。当然,与其他类型的矫正机构相比,在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里,服刑人员逃跑的可能性和滥用外界联系的危险性更大,但这些缺欠由于下述种种长处而大大得到补偿;(a)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更有利于服刑人员重新适应社会,同时也有益于他们的身心健康。(b)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制度所固有的灵活性表现在规章制度比较宽松……,有利于服刑人员与矫正工作人员建立互相信任关系。(c)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的生活条件接近于正常状态,较易与外界进行适当的接触,使服刑人员意识到并未完全脱离社会,产生重新适应社会的愿望。(d)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比其他类型监所支出的费用低,大会认为,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标志着当代矫正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笔者认为,开放型矫正机构在许多国家现在呈现增长的趋势,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代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向。笔者认为,开放式矫正机构,一是指矫正机构的部分职能移出向社会开放;二是指按矫正机构戒备等级设置三级管理矫正机构。同时,笔者认为,为改变目前我国矫正机构中服刑人员仍存在的混押现状,调动服刑人员自我激励、自我改造积极性,有计划地调整服刑人员关押布局,设置三级管理矫正机构运行模式。
四、安全戒护保障和惩罚措施制度
国外矫正机构的安全管束制度和保障措施主要表现在服刑人员要有提高自我责任的意识。如德国《刑罚执行法》第81条规定,“为了保障监狱的安全和维护狱内的秩序,必须唤起和促进犯人对监内有秩序共同生活的责任意识,即监狱生活主要不应通过强制措施,而应通过教育犯人增强理智和自我责任感来维持”。德国的安全戒护保障原则有辅助性原则是指如采用其他手段(如谈话、警告等)不能达到目的时,方可对服刑人员施以必要的限制和处罚,主要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行刑思想。适度原则是指服刑人员为维护矫正机构的安全和秩序所承担的义务和所受到的限制,须和矫正机构的目的向适应,且不得超过矫正服刑人员所必须的限度。在德国《刑罚执行法》第103条对犯人违背其应当履行之义务时的惩戒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a警告;b限制和剥夺领取家庭津贴和购买物品3个月;c限制和剥夺阅读报刊杂志权利2天,限制或剥夺收听广播和收看电视权3个月;以上两种权利同时被剥夺,剥夺时间最长为2周;d剥夺或限制工余时间的活动所需之物品的使用权或参加集体活动的权利3个月;e工余时间隔离关押4周;f剥夺放风权1周;g剥夺从事分配给他的工作或活动4周,扣发本规定的劳动报酬;h限制其与狱外人员的交往3个月;i禁闭4周。一方面,它有助于维持狱内的安全与秩序;另一方面,通过惩戒措施使犯人”改恶从善“,使其在行为、观点和人格方面得以改善,以利其社会化。
俄罗斯矫正机构的管束制度应能保障对服刑人员的看守和隔离,保障对他们实行经常性的监督,保障矫正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将各类服刑人员分开关押等,实行业务性搜查和检查措施。为了防止服刑人员脱逃和实施其他犯罪以及实施违反管束制度的行为,为了对服刑人员的行为表现获得必要的信息,使用视听设备、电子设备和监管和监督的其他技术手段。俄罗斯实行特殊条件下的管束制度和安全措施。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状态、非常状态和战争状态先发生聚众骚乱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条件下的管束制度,实行加强看守和监管。在服刑人员对抗矫正工作人员,恶意不服从矫正工作人员的合法要求,蛮横滋事,参与聚众骚乱、劫持人质、袭击公民或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以及从矫正机构逃跑的服刑人员脱逃和拘捕时,为了制止上述违法行为,以及防止这些服刑人员对周围人群或他们自己造成损害,可以采用身体暴力、专门手段和动用武器。有的学者认为戒护的目的是警戒矫正机构之安全、保护服刑人员之安全、维对轻微违纪行为由看守中尉主持的小组处理,对严重的违纪行为由惩戒委员会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如警告、剥夺打电话特许权、行政隔离等。维护矫正机构之秩序、管理服刑人员之生活、矫正服刑人员之不良行为、协助矫正机构其他业务之推展。也有学者认为戒护之主要目的在于安全地保护和控制服刑人员,使矫正机构成为一个有纪律之小型社会。忽视矫正机构安全,任何矫正措施将难付诸实施,而唯有继续维持安全且有纪律之环境,方能使矫正处遇工作有效地付诸实施,所以完善矫正计划必须与戒护安全相配合。
日本矫正机构的戒护制度是为维护矫正设施本身的安全和秩序,对服刑人员进行警戒、监视、指导、命令,当安全、秩序将受到侵害或已经受到侵害时,为了阻止侵害,排除侵害,以便恢复原来状态,可以直接行使强制力。为了维护矫正机构的纪律和安全,规定矫正机构本身可以直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矫正设施的必要条件是首先考虑使多数的服刑人员能安全地有秩序的生活。戒护制度对戒护权者、戒护内容、武器、戒具、戒护室和行使强制力等做出了规定。日本矫正机构的戒护制度分为戒具、武器的使用,天灾事故时的应急使用、自行避难与护送,同时法定了矫正工作人员的逮捕权。日本矫正机构在矫正实践中,对戒护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出入警戒、门户闭锁、监房开门权限、警戒的障碍物、监房的检查、对回监者检查、戒护性的单独拘禁及其消防公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