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中国安防行业网    2012-12-26 16:24:00    关键字:国际船舶,港口设施      浏览量:

  序 言

  1. 为了加强海上保安,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新规定和本规则*。这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口设施可以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运业保安行为的国际框架。

  2.在2001年9月11日的灾难事件之后,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于2001年11月召开的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由2002年12月召开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又称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本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海安会)受到委托,在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案的基础上进行外交大会的准备工作。

  3. 在2001年11月还召开了海安会第一次特别会议。为了加速适当保安措施的制订和通过,特别会议成立了一个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2月召开,其讨论结果报告给了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会上成立的一个特设工作组又进一步起草了建议草案。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了特设工作组的报告,建议应于2002年9月再召集一次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2002年12月在紧靠外交大会之前召开的海安会第76届会议审议了于2002年9月召开的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的结果和与海安会同期召开的海安会工作组的进一步工作,同意了将被提交给外交大会审议的建议文本的最后一稿。

  4. 外交大会(2002年12月9至13日)还通过了对《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现有条款的修正案,加速自动识别系统安装要求的实施,并通过了74年安全公约第XI-1章的新条款,涉及船舶识别号的标记和《连续概要纪录》的携带。外交大会还通过了若干大会决议,包括关于本规则的实施和修订、技术合作以及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的决议。会议认识到,在这两个组织的工作完成之后,可能需要对某些有关海上保安的新规定进行重新审议和修正。

  5. 74年安全公约第XI-2章的规定和本规则适用于船舶和港口设施。同意将74年安全公约的范围扩展到包括港口设施的基础是74年安全公约具备确保必要的保安措施快速生效并发挥作用的最迅捷方式。但是会议还同意,关于港口设施的规定应只涉及船/港界面。关于港口区域保安的更广泛的问题将是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之间进一步共同工作的主题。会议还就这些规定的范围不应扩展至对袭击的实际反应或此种袭击之后的任何必要处理活动达成共识。

  6.在起草规定时,已注意确保与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以及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的规定之间的相容性。

  7.这些规定表明国际海运业对海运领域保安问题的态度有了重大改变。会议注意到,这些规定可能会给某些缔约国政府带来繁重的额外负担。因此会议充分认识到通过技术合作来协助缔约国政府实施这些规定的重要性。

  8.有关规定的实施将需要在涉及和使用船舶和港口设施的所有人员之间有持续的有效合作和谅解,包括船上人员、港口人员、乘客、货物方、船舶和港口管理者,以及承担保安职责的国家和地方当局。必须对现有做法和程序重新审查,如果它们不能提供充分的保安水平,则必须加以改变。为了加强海上保安,航运业和港口业以及国家和地方当局必须承担额外的职责。

  9. 在实施74年安全公约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海上保安规定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所提供的指导。但是,大家认识到,对这些指导的适用程度可能会视港口设施的性质和船舶及其航线和/或货物的性质而变化。

  10. 对本规则的解释或适用不得有悖于国际文件所规定的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正当尊重,尤其是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宣言》在内的有关海运工人和难民的国际文件以及关于海运和港口工人的国际标准。

  11.意识到经修订的《1965年便利海上运输国际公约》规定,当船舶抵达港口时,如果船舶抵达港口的手续已经办完,且公共当局在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无理由拒绝准许上岸,公共当局应允许外籍船员上岸,缔约国政府在批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对在船上生活和工作的船舶人员需要登岸假并需要去岸上海员福利设施(包括医疗设施)的实际情况给予充分的认识。

1 [2] [3] [4] [5] [6] [7]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