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1 如果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由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来进行,该保安评估应由该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就符合本节要求的情况予以审查和批准。
15.3 开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根据本节对港口设施的保安进行评估的适当技能,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15.4 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予定期审查和更新,并考虑到所受威胁的变化和/或港口设施的细小变化。每当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均应予审查和更新。
15.5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1 确定和评估应重点保护的重要财产和基础设施;
.2 确定财产和基础设施可能受到的威胁及其发生的可能性,以确定并按优先顺序排定保安措施;
.3 确定、选择并按优先顺序排定应对措施和程序改变及其对减少脆弱性的有效程度;
.4 确定基础设施、方针和程序中的弱点,包括人为因素。
15.6 如果一些港口设施的经营者、位置、运营、设备和设计相类似,缔约国政府可允许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覆盖一个以上此类港口设施。允许这种替代安排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应向本组织通报安排的详情。
15.7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完成后,应编写一份报告,其内容包括对评估开展情况的简介、对评估中发现的每一薄弱环节的说明和对可用于处理每一薄弱环节的应对措施的说明。对报告应予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
16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16.1 应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基础上,为每个港口设施制订适合于船/港界面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予以维护。该计划应针对规则本部分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
16.1.1 在第16.2节规定的前提下,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以为某一具体港口设施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16.2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经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批准。
16.3 该计划的制订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并应以该港口设施的工作语言写成。该计划应至少涉及以下内容:
.1 防止将企图用于攻击人员、船舶或港口的武器或任何其他危险物质和装置擅自带入港口设施或擅自带上船的措施;
.2 防止擅自进入港口设施、停泊于该设施的船舶和该设施内的限制区域的措施;
.3 对保安威胁或保安状况破坏作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4 对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在保安等级3时可能发出的任何指令作出反应的程序;
.5 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
.6 负有保安责任的港口设施人员和设施内参与保安事务的其他人员的职责;
.7 与船舶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
.8 定期审查和更新计划的程序;
.9 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10 指明港口设施保安员,包括24小时联系细节;
.11 保证该计划内所含信息的安全性的措施;和
.12 在港口设施内确保有效保护货物和货物装卸设备的措施;
.13 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程序;
.14 当位于该港口设施船舶的船上保安警报系统被启动后作出反应的程序;
.15 便利船上人员登岸假或船员更换以及包括海员福利和劳工组织的代表在内的来访者上船的程序。
16.3.1 对计划中规定的保安活动开展内部审核或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评估的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活动,除非出于港口设施的大小和性质方面的原因这样做不可行。
16.4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可与港口保安计划或任何其他港口应急计划相结合,或成为其一部分。
16.5 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应决定,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哪些改变在其批准对计划的相关修正前不得实施。
16.6 该计划可以用电子格式保存。在此情况下,应通过程序加以保护,防止其被擅自删除、破坏或修改。
16.7 应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该计划。
16.8 如果某些港口设施的经营者、位置、运营、设备和设计相类似,缔约国政府可允许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覆盖一个以上此类港口设施。允许这种替代安排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应向本组织通报安排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