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中国安防行业网    2012-12-26 16:24:00    关键字:国际船舶,港口设施      浏览量:
  19.3.7 如中期核验在第19.1.1节规定的期限之前完成,则

  .1 应通过签注对证书上的到期日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到期日应自中期核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2 如果进行了一次或多次附加核验,从而不超过第19.1.1节规定的核验最长间隔期,到期日可保持不变。

  19.3.8 按第19.2节签发的证书,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应不再有效:

  .1 如果有关核验未在第19.1.1节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如果在第19.1.1.3和19.3.7.1节适用的情况下,证书未按其规定予以签注;

  .3 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

  .4 船舶转挂另一国船旗。

  19.3.9 如果:

  .1 船舶转挂另一缔约国船旗,船舶原船旗的缔约国政府应尽快将换旗前该船舶所携带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副本和所有与之相关的信息以及能够得到的核验报告的副本转给接受该船的主管机关,或

  .2 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为便于第19.4.2节所述的核验,前一公司应尽快将与《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有关的任何信息的副本转给接受该船的公司。

  19.4 临时证书

  19.4.1 只有当签发证书的主管机关对船舶符合第19.1节要求的情况充分满意时才能签发第19.2节所述的证书。但是,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如有以下述情况:

  .1 在交船时或在投入运营或重新投入运营之前,船舶没有证书;

  .2 某船舶从一缔约国政府换旗到另一缔约国政府;

  .3 某船舶从一非缔约国政府换旗到一缔约国政府;

  .4 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

  在签发第19.2节所述的证书之前,主管机关可使《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得以签发,其格式与规则本部分附录所列范本相符。

  19.4.2 只有当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核实了以下情况后,才能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 规则本部分要求的船舶保安评估业已完成,

  .2 船上有满足第XI-2章和规则本部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副本,已提交审查和批准,并且正在船上实施;

  .3 船上有满足第XI-2/6条要求的船上保安警报系统,如果要求的话,

  .4 公司保安员:

  .1 )已确保:

  (1) 对《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规则本部分的情况进行审查,

  (2 )计划已提交批准,以及

  (3) 计划正在船上实施,以及

  .2 ) 已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公司保安员通过这些安排相信船舶将在6个月内按第19.1.1.1节成功地完成所要求的核验;

  .5 已作出根据第19.1.1.1节开展所要求核验的安排;

  .6 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船舶人员熟悉规则本部分为其规定的职责和责任;熟悉已放在船上的《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并且用船舶人员的工作语言或其能够读懂的语言提供了此类信息;以及

  .7 船舶保安员满足规则本部分的要求。

  19.4.3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可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保安组织代表主管机关签发。

  19.4.4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应为6个月,或直到签发了第19.2节要求的证书,以早者为准。对该证书不得展期。

  19.4.5 如果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断定,船舶或公司请求连续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在超出第19.4.4节规定的最初临时证书期间以外躲避对第XI-2章和规则本部分的充分履行,缔约国政府不应让船舶获得此种证书。

  19.4.6 就第XI-2/9条而言,缔约国政府可以在接受《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为有效证书之前,确保第19.4.2.4至19.4.2.6节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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