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部分
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2章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1 总则
1.1 引言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本部分包含了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2章所述的强制性规定。
1.2 目标
本规则的目标是:
.1 建立一个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进行合作的国际框架,以探察保安威胁并针对影响到用于国际贸易的船舶或港口设施的保安事件采取防范措施;
.2 确立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各自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关于确保海上保安的作用和责任;
.3 确保及时和有效地收集和交流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4 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以具备对保安等级的变化作出反应的计划和程序;和
.5 确保对具备充分和恰当的海上保安措施抱有信心。
1.3 功能要求
为达到其目标,本规则体现了一些功能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搜集并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与有关缔约国政府交流该信息;
.2 要求保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协议;
.3 防止擅自进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
.4 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
.5 提供对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作出反应的报警方式;
.6 要求在保安评估的基础上制订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
.7 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以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
2 定义
2.1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就本部分而言:
.1 公约系指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 第…条系指公约的第…条。
.3 第…章系指公约的第…章。
.4 《船舶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5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危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6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此人对船长负责,其责任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7 公司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员,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维持,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
.8 港口设施保安员系指被指定负责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9 保安等级1系指应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0 保安等级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1保安等级3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2.2 本规则所用的“船舶”一词包括第XI-2/1条所定义的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高速船。
2.3 在第14至18节中,在任何涉及港口设施的情况下使用的“缔约国政府”一词,包括提及“指定当局”。
2.4 本部分未予另行定义的术语,其涵义与第I章和第XI-2章所赋予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