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中国安防行业网    2012-12-26 16:24:00    关键字:国际船舶,港口设施      浏览量:
  .9 确保负责船舶保安的人员受到适当的培训;

  .10 确保船舶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11 确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

  .12 若采用了姊妹船或船队的保安计划,确保每条船的计划均准确反映该船具体信息;和

  .13 确保为某一特定船舶或某一组船舶而批准的任何替代或等效安排得以实施和保持。

  12 船舶保安员

  12.1 在每艘船上均应指定一名船舶保安员。

  12.2 除本规则本部分规定的其他内容外,船舶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承担船舶的定期保安检查,确保适当的保安措施得以保持;

  .2 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包括对该计划的任何修订)的实施;

  .3 与船上其他人员并与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中的保安事项;

  .4 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5 向公司保安员报告内部审核、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符合核验期间所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并采取任何纠正行动;

  .6 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7 确保为船上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

  .8 报告所有保安事件;

  .9 与公司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以及

  .10 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如有)。

  13 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13.1 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使公司保安员和适当的岸上人员具备知识并接受培训。

  13.2 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使船舶保安员具备知识并接受培训。

  13.3 船上承担具体保安职责和责任的人员应理解《船舶保安计划》中为其规定的船舶保安责任,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具备充分的知识和能力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责。

  13.4 为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应考虑到船舶类型、船上人员的变动、所挂靠的港口设施和其他相关情况,按适当的间隔期开展演练,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13.5 公司保安员应确保通过参加按适当间隔开展的演习,有效协调和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14 港口设施保安

  14.1 港口设施须遵从其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在港口设施执行保安措施和程序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乘客、船舶、船上人员和来访者、货物和服务的干扰或延误。

  14.2 当处于保安等级1时,应通过适当的措施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在所有港口设施内开展以下活动,以确定并采取针对保安事件的防范措施:

  .1 确保履行港口设施的所有保安职责;

  .2 对进入港口设施加以控制;

  .3 监控港口设施,包括锚泊和靠泊区域;

  .4 监控限制区域,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5 监督货物装卸;

  .6 监督船舶备品装卸;

  .7 确保随时可进行保安通信。

  14.3 当处于保安等级2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对第14.2段所列的每项活动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规定的附加保护性措施。

  14.4 当处于保安等级3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对第14.2段所列的每项活动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规定的进一步特殊保护性措施。

  14.4.1 此外,当处于保安等级3时,还要求港口设施对其所在领土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任何保安指令作出反应并予以实施。

  14.5 当港口设施保安员被告知船舶在符合第XI-2章或本部分的要求方面或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的适当措施和程序方面遇到困难时,以及在处于保安等级3的情况下,遵从其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发出的保安指令有困难时,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应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14.6 当港口设施保安员被告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应将此事报告主管当局,如有必要,应与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15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15.1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是《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和更新过程的重要和必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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